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意义及其这一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有何不同?
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标的,一个以财产为标的,一个以人为标的。
保险契约的订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
财产保险在损失理赔时,被保险人(受益人) 需要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房屋作抵押贷款之前,银行要求客户提供以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房屋保险。
人身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需要对于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夫妻之间 为对方 投保 人寿保险,互为对方保险单下的受益人。扩展资料一、人寿保险是为千家万户送温暖的高尚事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兼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投资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钟爱。
人寿保 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人们可在年轻时为年老做准备,今天为明天做准备,上一代人为下一代人做准备。二、人寿保险交易中存在四种法律意义上的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同一个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构成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另外一个重要的关系人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获取保险金的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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