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共同保险的定义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共同保险的定义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共同海损由什么保险承保?
苏伊士运河堵船中断事件主角EVER GIVEN在4月1日被船东宣告为共同海损,并指派共同海损理算人Richards Hogg Lindley搜集相关共同海损担保。不论有多少货代和货主表示不服,都没有其他办法。现在,只能按照共同海损的通知,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文件才可以放行。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的货主,根据通知,需要提供填写**的Average Guarantee并由保险公司签署,同时附上发票、提单以及保单。即可获得放行。
保险业务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保险业务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也称可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要求保障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时,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提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人事同时,必须诚实守信,以最大的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并保证正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共同保险的定义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共同保险的定义是什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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