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

小编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生效后什么情况都赔吗?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

谢邀!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项特殊的条款,也可以说是为保障投保人利益而设计的条款。这项条款规定,对于长期保险而言,保险合同签订2年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得以各种理由拒赔。但现实生活中,这个特殊条款生效后,其实绝大部分情况会赔付,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既往症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罹患了或罹患过某种重大疾病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疾病的轻症,那么,即便合同生效超过两年,也是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中重疾险赔付有规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上文重疾险的赔付规定中,有一个重要的关键词,那就是“首次发病”,如果已经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再来投保,即便合同生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却可以提出合同自始无效!因为被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有既往症了。因此,已经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或者相关轻症了,就不要想着等到两年之后再来申请保险公司赔付,那是很不靠谱的。

2、等待期出险

如果在等待期出险,比如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不告知保险公司,而是等到两年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会赔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的。

具体来说,这和上文的投保前已经有既往症不赔付的情况是有些相似的,保险公司赔付的时候,看的是首次发病的时间,所以,不要想着得到了重大疾病之后再拖两年来申请理赔,那样是得不偿失的,还是及早治疗才对。

总的来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尽管对被保险人利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将其当做“金科玉律”一般,它也是有例外的情况发生的,我们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最重要的是确保自己能够买对保险,能够买到自己所需要的保障,但最好不要想着通过保险来获得更多的钱财,因为当我们申请理赔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有不幸的事情发生,保险只是用来以防万一。

两年不可条款,咋理解?

什么叫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它长这样——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用大白话总结下——

投保前,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否则在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赔。但是在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啥情况下能用呢?

第一种,如果身体隐患对承保或加费的影响不大,且和出险无直接关系。

两年后出险,理赔基本跑不掉。

举个例子,隔壁老王有吸烟史,但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

3年后,老王患上了心肌梗塞,虽然隐瞒了吸烟史,但和出险无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还是得赔。

第二种,身体隐患对承保或加费影响较大,或和出险有直接关系。

两年后出险,很可能拒赔并解除合同。

还是以隔壁老王为例,买重疾险时有甲状腺结节却未如实告知,3年后甲状腺癌出险了。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赔。

再比如投保时已患病,但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申请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如果患病之后买保险,保险事故不在保障期间内,那肯定不行啊。

基本遇到这种情况的人,都是打定主意骗保的😂

所以这种恶意骗保行为,也不适用两年抗辩期,目前法院类似的判例比较多,大多支持拒赔。

最后。

怎么说呢,规则是相互制约的。

总的来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保险公司恶意拒保。

但这都建立在如实告知,最大诚信的基础上。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意思是,你配置重疾险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你的健康状况(一些亚健康或小病),2年后,发生重疾,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但是如果你配置重疾险的时候,已经检查出或确诊了重疾,那么2年后也不赔。前面是大陆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释。香港保单不适用,香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打官司,告你欺诈骗保,赢的话可以规避2年不可抗辩条款。

具体什么问题?买保险吗?不可抗辩是指针对某些特定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辩的,过了规定期限后不得以此条款抗辩。你是隐瞒了什么问题吗?我没见过什么都赔的保险,你还是好好看看合同吧!

哈尔滨美国回来的韩某到底是何许人也?让哈尔滨疫情雪上加霜?

韩某只是一个普通的在美攻读色硕士的留学生,今年22岁的她在3月下旬回国,走的是美国到香港到北京到哈尔滨的路程,全程飞机回来的,回国的时候也有进行报备,同时自己也做好了相应的预防,既防止传染他人,也防止被他人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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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已经对韩某进行了调查,结果早就公告了



疫情刚发生的时候,网络上什么说法都有,什么婚外恋啊,什么高官子弟啊。为了应对谣言稳定疫情,在通告第二天相关部门就做了公示,韩某为22岁女性留学生,在美国上学,仅此而已。

之所以传染了楼下,相关人员认为和扔垃圾以及房屋的构造有关。房屋的构造可以造成有空气流通的隐患,我们东北这边楼房,基本都有一个从下至上的通风管道,用来卫生间排风的,专家认为这种设计有可能导致疫情的传播。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扔垃圾的时候被传染了,处在同一个共同使用的环境。不过因为病毒看不到,所以目前这些途径都只是猜测,很可能永远也不能确定原因…

韩某之所以多次核酸检测不出,和其检测取样位置有一定的关系



很多人对韩某的行动轨迹没有公布产生疑问,别的患者行动轨迹都有,唯独她没有,认为这里有“猫腻”。实际上,韩某在家隔离的时候,一直没有出门,相关单位知道她是美国回来的人员以后,对她很重视,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督隔离。

隔离期满了以后,她曾经去过一次上海做了手术,也有过聚餐的的经历,目前其行动轨迹央视新闻都有了跟踪报道,截止到11号,她的检测依然是阴性,但可以证明,她曾经确实患过新冠肺炎。

之所以多次对韩某进行取样检测都没有查出结果,个人猜测是因为韩某的核酸检测取样位置病毒含量少。

之前有过相关的报道,一中年女子肺部CT可以看到毛玻璃状,同时发热咳嗽还有腹泻,种种迹象表明她就是新冠肺炎患者,但怎么检测都不能确定为阳性。后来通过取其痰液化验,才确定阳性,专家认为痰液中的病毒数量比咽喉粘液病毒数量多,所以之后很多地区都采取多取样位置检测。

目前其还在病患进行集中隔离,包括她的家人也都在集中隔离,她应该属于自愈患者,具不具有传染性还不能确定,还在进一步的观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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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疾病控制中心 李玺琨介绍:韩某,女,22岁,是美国纽约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3月18日经美国纽约经香港、北京、中转至哈尔滨;

3月19日下午18时落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落地之后,公安包括相关人员对她进行了检测和登记,以社区用手递手的方式到她的家中,就是道里区富丽江湾小区进行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没有外出;

3月31日社区带至道里区人民医院进行核酸和抗体的检测,结果是4月3日反馈的为阴性,随即就解除了隔离;

她4月日和4月4日有2天,有2天的跟家人外出的聚餐史;

4月5日,由父亲开车送至太平国际机场到上海做了一个手术,在上海是待了3天,4月5号到8号是住了3宿,4月8号返回哈尔滨,回到了父母家居住,跟她的父母还有弟弟在一起居住。直至4月10号。在这个期间,4月9号我们有一个病例,就是曹某,当时是无症状感染者,后来4月14日病症为确诊病例,她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对她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的时候,她作为密接人员进入了我们的视线,而且有国外的尤其是美国、纽约这样的高疫区的旅居史,随即我们对她进行了一个核酸和抗体的检测,这个是在4月10号又进行了一次,结果是核酸阴性,IGG阳性,IGM阴性,随即我们下午就进行了再次深入的流调,4月10号的下午,随即我们又采了一次样,4月11日反馈的结果,依旧是核酸阴性,IGG阳性,IGM阴性,随即对她及其家人进行了集中隔离,现在依旧在宾馆进行集中隔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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